一、管制性化學品:
依據「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運作者於運作管制性化學品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非經許可者,不得運作。
運作前須申請核可文件,違法使用,罰款40萬元以上。
本校無核可管制性化學品。
二、優先管理化學品: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4條、43條及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6條規定,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應將相關運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未依規定報請備查者,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優先管理化學品公告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