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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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

★特定化學物質如下:
一、甲類物質:指附表一第一款規定之物質。
二、乙類物質:指附表一第二款規定之物質。
三、丙類物質:指下列規定之物質。
(一)丙類第一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一目規定之物質。
(二)丙類第二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之物質。
(三)丙類第三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三目規定之物質。
四、丁類物質:指附表一第四款規定之物質。

★注意事項:
一、使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時,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實際從事監督作業。
二、作業前應實施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作業檢點
三、確實使用防護具(呼吸用防護具、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鞋、防護眼鏡等)。
四、禁止在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吸菸或飲食,且應將其意旨揭示於該作業場所之顯明易見。
五、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時,其身體或衣著有被污染之虞時,應設置洗眼、洗澡、漱口、更衣及洗濯等設備。特定化學物質為丙類第一種物質、丁類物質、鉻酸及其鹽類,或重鉻酸及其鹽類者,其作業場所,應另設置緊急洗眼及沖淋設備
五、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8條第2項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應於氣罩連接導管適當處所,設置監測靜壓、流速或其他足以顯示該設備正常運轉之裝置;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時,應由專業人員妥為設計,並維持其性能,並依附表二內容製作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書。設置完成後,應實施原始性能測試,並依測試結果製作附表三內容之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其相關文件、紀錄應保存十年(112年7月1日前已完成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得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