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性化學品,指下列危險物或有害物:
危險物: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者。
有害物: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0條及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7條之規定,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
★違反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注意事項:
一、容器內之危害性化學品為混合物者,其應標示之危害成分指混合物之危害性中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所有危害物質成分
第一項容器之容積在100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附表一: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標示要項
附表二:標示之格式
附表三:健康危害分類之危害成分濃度管制值表
附表四:安全資料表應列內容項目及參考格式
附表五:危害性化學品清單
二、場所負責人運作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時,應確實於「教育部化學品管理與申報系統」管理、登錄所屬之化學品之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現場放置SDS(3年內)。
三、運作危害性化學品實驗室可自行使用所屬單位場所平面圖或使用繪圖軟體或WORD或POWERPOINT等軟體完成繪製,繪製後存為JPG檔上傳至「教育部化學品管理與申報系統」,繪製平面圖之資訊須包含下列項目。
(一)實驗室內部尺寸,長寬應等比例繪製。(於圖面標上內部尺寸長度)
(二)內部設施標示,如抽風櫥、實驗室桌、藥品櫃、水槽等。
(三)標示對外出入口及逃生方向。
(四)實驗室之指北方向。
(五)實驗室內藥品櫃之GHS特性。
(六)實驗室氣體鋼瓶擺放位置及氣體鋼瓶種類名稱。
(七)化學品、毒化物運作及貯存位置、防護具放置位置等標示。
(八)平面圖請註明製表及更新日期。